- 內政部營建署主任秘書陳貞蓉說明內政部將全力推動違建查處
內政部指出,為利地方政府順利辦理違章建築清查作業,於指導綱領(草案)中提出清查方向,建議各地方政府於各單位執行例行性業務時,若查覺有公安疑慮場所,可協助通報訊息給建管單位,由建管單位接續查明是否列入違建執行標的,透過多重管道通報,提升清查績效。另外,也可以藉由租屋平台、網站、報紙或佈告欄廣告等管道勾稽比對,縮小重點執行目標。
內政部提到,指導綱領(草案)針對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的處理,除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基本規定外,建議各地方政府依下列優先執行類型,視轄區內違章建築常見形式、使用樣態及災害經驗,檢討違建存在的危險程度,進行調整、分類及訂定稽查標準:
A-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。
B-屬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。
B1-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台。
B2-違章建築樓層達2層以上。
C-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者 (例如高密度居住使用、消防單位建議應優先處理者、學校及加工區周邊宿舍、補教場所、其他等…)。
內政部強調,該指導綱領(草案)也要求各地方政府持續提報年度執行處理計畫,於每年4月底提出前1年的全年執行績效,於每年7月底提出該年上半年的執行績效,並納入督考計畫,以督促地方政府正視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的嚴重性,依法優先執行拆除。內政部也呼籲各地方議會全力支持編列違建拆除預算,及審議強制拆除收費標準自治條例,期待透過中央與地方府會的共同努力,建立民眾安全的居住環境。
內政部表示,將協同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優先進行重點對象執行查處作為,後續並持續再與各地方政府滾動式檢討執行作業,以提高執行成效。
內政部表達,後續將針對相關法制內容強化,有效遏止違章建築新增案件之發生,調整公部門執行拆除之思維模式,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之義務及罰緩規定,進行檢討修正建築法相關規定,並積極處理明顯危害公共安全的違建,以積極推動處理違章建築事宜,以維護民眾之居住安全。